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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亏损怎么办?会计处理怎么做?快来看看吧!

来源:哈尔滨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6/11/17 16:44:1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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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亏损怎么办?会计处理怎么做?快来看看吧!

  快到年底啦,会计们是不是越来越忙了呢?对于新手会计来说,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要如何做?小编为大家分享十三个亏损弥补的方法供参考!



  税法规定,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亏损,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。税前弥补亏损,是指以纳税人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前的“利润总额”,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、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,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,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,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,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,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、调整后的数额。



 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,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事项。企业亏损情形不同,税前弥补方法有别。在汇算清缴过程中,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。企业所得弥补往年亏损,因情形不同涉税处理需要差别化对待。企业弥补亏损的各项税收政策,散见于浩瀚的、繁杂的税收政策法规之中。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,一财君专门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形,经过收集、归纳、分析、总结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方法,供企业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。



  亏损弥补方法一:筹办期亏损,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



  《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10〕79号)第七条明确,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,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。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,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,应按照《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98号)第九条规定执行。



  《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98号)第九条规定,关于开(筹)办费的处理,新税法中开(筹)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,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,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,但一经选定,不得改变。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,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。



  亏损弥补方法二:核定征收前亏损,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继续弥补



  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〉(试行)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30号)第六条规定,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,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:应纳所得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。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,《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77号)规定,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。用公式表示为:应税收入额=收入总额-不征税收入-免税收入,其中,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。由此可见,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,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。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,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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